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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2022-05-20 09:33

江苏的老板注意了,以后你们这些违法行为将不再处罚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发〔2022〕9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 违法行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 违法行为: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3、 违法行为: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 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5、 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6、 违法行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7、 违法行为: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8、 违法行为: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9、 违法行为: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10、 违法行为: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11、 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2、 违法行为: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13、 违法行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4、 违法行为: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15、 违法行为: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6、 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以上16条,只要未造成严重损害并及时整改,将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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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

B1F  2022-05-20 23:05
(mmm)
这个主要是衔接新的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各个行政执法领域都在陆续出台这种细则。我市现在首次违停都不予处罚了。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